當事人透過 Instagram 廣告認識韓國代購賣家,加入其 LINE 群組後進行商品訂購並完成付款。然而,賣家收款後既不出貨也不回應。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賣家故意以詐欺方式使當事人受有財產損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賣家收款後不履行交付商品義務,應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請求返還已付價金及損害賠償。
本案賣家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其以販賣商品為誘因,實際上並無交付商品之意圖,使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因涉及跨境交易,可能構成跨境詐欺犯罪,應由刑事警察局國際科偵辦。
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網路交易應提供商品資訊及業者身分資料,本案賣家行為已違反相關規範。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跨境詐欺犯罪,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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