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精神病患哥哥無收入工作,詢問妹妹是否負有扶養義務之問題。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兄弟姊妹相互間應互負扶養義務。然而,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序由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等履行義務。
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本案中,哥哥因精神疾病無工作收入,應符合此要件。
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故妹妹若因扶養哥哥而無法維持自身生活,應可免除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考量本案哥哥因精神疾病可能涉及扶養權利問題,建議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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