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問題,需釐清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之管理、處分等行為的決定方式。
一般管理行為: 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管理費用分擔: 依民法第822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建議公同共有人就重要事項作成書面決議,以避免日後爭議。
對於管理事項,建議依民法第820條規定進行表決。
如管理決定顯失公平,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不同意之共有人可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建議訂立管理契約,明確約定決策程序及權責分配。
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考量共有物之一般管理事項,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方式處理,但建議充分溝通以達成共識。
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任何共有人均得為之,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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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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