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權利行使與決議方式爭議

請問公同共有哪些行為需要全體同意,哪些行為可以多數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問題,需釐清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之管理、處分等行為的決定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公同共有之法律依據

  1. 公同共有可能來源於:
    • 依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應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應為公同共有
    •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應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二、需要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之事項

  1. 處分行為: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包括:
    • 共有物之讓與
    • 共有物之設定負擔
    • 共有物之變更

三、可以多數決之事項

  1. 一般管理行為: 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 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 依民法第820條第5項規定,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3. 管理費用分擔: 依民法第822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公同共有人就重要事項作成書面決議,以避免日後爭議。

  2. 對於管理事項,建議依民法第820條規定進行表決。

  3. 如管理決定顯失公平,依民法第820條第2項規定,不同意之共有人可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4. 建議訂立管理契約,明確約定決策程序及權責分配。

肆、結論

  1. 關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2. 考量共有物之一般管理事項,可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方式處理,但建議充分溝通以達成共識。

  3. 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任何共有人均得為之,無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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