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出售權限爭議

公同共有的土地,還沒分割以前,繼承人可以用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來賣出嗎?還是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繼承所生之公同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主要爭點在於公同共有土地是否可適用土地法第34-1條多數決規定進行處分。

貳、法律分析

一、公同共有之性質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繼承人對系爭土地應屬公同共有關係。

依民法第8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無應有部分之概念。

二、公同共有物處分之限制

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此為公同共有處分之原則性規定。

三、土地法第34-1條之適用性

土地法第34-1條第5項規定:「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然而,由於公同共有之特性,應審慎解釋該準用規定:

  1. 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之概念,與分別共有本質上有所不同
  2. 民法第828條第3項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依民法第830條第1項規定終止公同關係:

    • 透過遺產分割將公同共有轉換為分別共有
    • 確定各繼承人之應有部分
  2. 分割方式:

    • 可由繼承人協議分割
    •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土地法第34-1條第6項規定,得申請地政機關調處
    • 不服調處者,可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3. 完成分割後:

    • 待轉換為分別共有關係
    • 始得適用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處分土地

肆、結論

考量公同共有之特殊性質,建議應先完成遺產分割程序,待確定各繼承人應有部分後,再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處理土地處分事宜,以確保法律關係明確及保障全體繼承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