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共有保存登記糾紛

三戶農舍目前屬於共有使用執照,分管協議,我把它標註為A.B.C連棟,因C棟也就是本人所有,近期已經委托仲介公司買賣,也順利與第三方成功簽約,但是缺少房屋保存登記的證明導致買方無法貸款造成合約失效,所以想辦理保存登記,但重點來了!A棟願意自己花錢辦理然而B棟覺得他又不急所以不想花錢辦理 如要辦理需要幫他負擔所有費用也就是6.7萬包含代書、製圖費用。 他表明就是要佔我便宜,但有保存登記對房屋的價值都提升不少,也更容易買賣,這沒損害任何一戶的利益吧? 想請教是否能走民事訴訟讓法院裁決讓我可以獨自辦理登記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三戶連棟農舍(A、B、C棟)共有使用執照且有分管協議之情形。C棟所有權人(當事人)欲出售房屋,但因缺乏保存登記致買方無法貸款。A棟願意配合辦理保存登記,但B棟要求當事人負擔其全部登記費用約6-7萬元才同意辦理。當事人詢問是否能透過訴訟方式獨自辦理保存登記。

貳、法律分析

一、建物保存登記之申請要件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二款規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由權利人申請之。然而,本案三戶農舍共有使用執照,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應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二、B棟所有權人之權利行使問題

B棟所有權人要求當事人負擔全部登記費用始同意辦理,此行為應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且同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三、建築物使用之合法性

依建築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本案雖已取得使用執照,但未辦理保存登記可能影響建物之合法使用及交易。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與B棟所有權人進行協商,說明保存登記對各戶均有利益。

  2.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

  3. 可主張B棟所有權人之要求已構成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

  4. 另可考慮暫時代墊B棟登記費用,並保留後續求償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物之處分及權利行使問題,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尋求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案
  2.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823條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
  3. 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評估訴訟可行性並提供進一步法律諮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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