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未經同意擅自移動當事人的機車,雖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侵犯當事人的財產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本案中,行為人擅自移動他人機車的行為,應構成對他人財產權的不法侵害。雖未造成實際損害,但仍可能依法主張權利受侵害。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在道路上妨礙交通之行為,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若行為人移動機車的行為造成交通妨礙,可能涉及該條例的行政處罰。
考量本案行為人擅自移動機車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行政違規,建議先採取溝通方式處理,若無效果再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惟具體處理方式仍應視實際情況調整,建議可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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