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騎乘電動腳踏車時,遭警察攔停盤查,但警察未出示證件也未說明攔停原因,涉及警察執法程序適法性問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應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始得查證身分:
本案警察未說明攔停原因,應無法判斷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要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規定,警察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同條第2項規定,警察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本案警察未遵守此程序規定,應有違法之虞。
考量本案警察執行盤查時可能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之程序要求,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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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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