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房屋,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現土地所有權人欲占用該房屋出租,涉及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分離之爭議。
依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土地與其上房屋為不同之不動產,應可分別歸屬不同所有權人。本案房屋雖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但建物所有權應歸屬於出資建造者。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建物所有權人應可依此條文主張權利保護。
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本案應可推定雙方間存在租賃關係。
考量本案房屋建物雖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但應受法律保護,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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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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