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需釐清民事訴訟法中,共同訴訟輔助參加與一般輔助參加(從參加)的差異,並透過實際案例說明兩者的適用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輔助參加應具備以下特徵: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此說明輔助參加人的訴訟行為權限。
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具有以下特徵:
關於輔助參加類型之選擇,建議應依具體個案情況,考量第三人與訴訟標的之關係密切程度,以及其所需行使之訴訟權能範圍,選擇最適合之參加類型。同時應注意相關法定程序之遵守,以確保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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