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時,被代位人可以當訴訟參加人嗎?

民法242中被代位之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62條?

AI 答覆

壹、案件爭點

本案爭點在於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時,被代位之債務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代位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二、訴訟參加之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三、法律關係分析

  1. 代位權行使之性質:
  • 債權人應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 債務人為被代位人,非為訴訟當事人
  • 代位權具有法定訴訟實施權之性質
  1. 專屬權利之限制: 依民法第684條規定可知:「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但利益分配請求權,不在此限。」此為專屬權利之具體例示。

參、處理建議

  1.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應:
  • 確認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 確認所行使之權利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
  • 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1. 訴訟程序中應:
  • 明確界定當事人地位
  • 注意程序保障問題
  • 遵守相關法定程序

肆、結論

考量民法第242條之代位權行使,被代位之債務人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因:

  1. 債權人係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
  2. 被代位之債務人非訴訟當事人
  3. 訴訟標的對被代位債務人雖有影響,但其地位應為利害關係人而非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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