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在於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時,被代位之債務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依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考量民法第242條之代位權行使,被代位之債務人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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