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權之行使者(被代為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2條當事人適格之爭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此為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之規定。
建議確認訴訟標的是否需要合一確定
若需合一確定:
考量被代為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之地位,若訴訟標的對於被代為人必須合一確定,應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以確保其訴訟權益及程序保障。建議在具體個案中審慎評估訴訟標的之性質,並依法進行相應之訴訟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