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老師離職後,學生跟著走算挖角嗎?雇主能阻止嗎?

我是一間教室的老闆,聘請老師,為雇傭關係,一對一教課,請問如果老師離職,學生是屬於老師還是老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補教業者(雇主)與教師(員工)間之雇傭關係,主要爭點在於教師離職後對原有學生之服務權利歸屬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雇傭關係之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本案教室老闆與老師間應屬不定期契約之雇傭關係,因教學工作具有繼續性質。

二、競業禁止之規範

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若欲限制離職教師繼續服務原有學生,應符合下列要件:

  1. 雇主應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教師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範圍應合理
  4. 應提供合理補償

三、競業禁止之合理範圍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規定,競業禁止約定應符合:

  1. 期間不得逾2年
  2. 區域限於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範圍
  3. 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
  4. 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且有競爭關係

四、補償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合理補償應考量:

  1. 每月補償不低於離職時平均工資50%
  2. 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
  3. 與限制範圍相當
  4. 應約定離職後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

參、處理建議

  1. 事前預防措施
  • 應以書面訂立勞動契約
  • 如欲約定競業禁止,應符合法定要件並提供合理補償
  1. 離職管理建議
  • 妥善處理學生轉換教師事宜
  • 確實執行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1. 長期經營建議
  • 強化教室品牌價值
  • 建立制度化經營模式
  • 完善教師管理制度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競業禁止之約定可能影響教師工作權,建議教室經營者應:

  1. 評估是否確有限制競業之必要性
  2. 如欲限制,應依法提供合理補償
  3. 以制度化經營為重點,降低對個別教師之依賴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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