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詐騙集團操作帳戶被列警示戶,會被起訴洗錢罪嗎?

我因失業在尋找工作時,因朋友介紹了一份兼職,做了一兩個月後,因有使用帳戶做這份兼職導致銀行暫時列為高風險,鎖定了網路轉帳功能,後來去銀行詢問,銀行人員認為這可能是詐騙加洗錢,建議我報警,而我報警後,警員也說這是一種詐騙,而且網站做得很精緻,進而讓人更容易上當。雖說我是因為朋友推薦,加上朋友自己也做了好幾個月沒有異常,沒有損失錢財而且確實賺了小幾千,我才放心做的,我也一樣沒有損失錢財甚至有獲利,但我真的不知道這涉嫌洗錢,而我還是親自操作我自己的帳戶。警方說我的身分現在是嫌疑人加受害者。 目前四月份已到警局報案,但6/21日發現我的銀行帳戶已被列為警示,銀行告知是由台中市警局發出的通報,我也有打去詢問,說是報案人遭到詐騙,錢財匯到我的帳戶,我一查才發現我的帳戶在6/21早上六點時確實收到一筆85元的轉帳,而6/21早上十點半警局通報銀行,暫時不清楚這是不是和這筆85元有關,又或是跟我之前報案的詐騙洗錢有關 我想知道除了等待通知去做筆錄之外,我還能做什麼?目前失業又遇到警示帳戶,找工作真的很不方便,又因這些事情一直覺得心理負擔很大,我會被起訴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失業期間接受朋友推薦從事網路兼職工作,使用個人帳戶進行相關交易。後經銀行及警方告知該兼職工作涉及詐騙及洗錢。當事人於四月份已向警方報案,但於6/21日發現帳戶被列為警示戶,且同日收到不明85元轉帳。目前當事人身分為嫌疑人兼受害者。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詐欺共犯風險 依銀行法第125-3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者,應負刑事責任。本案當事人應不知情且無詐欺故意,可能不構成共犯。

  2. 洗錢防制責任 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若當事人確實不知情且未意圖協助他人洗錢,應可主張無故意過失。

二、行政責任

帳戶遭列為警示戶係屬行政管理措施,非行政處罰。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工作相關通訊紀錄
  • 保留銀行交易明細
  • 整理報案相關文件
  1. 程序準備
  • 撰寫詳細陳述意見書
  • 準備配合警方調查
  •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1. 減輕責任事由 依銀行法第125-4條第2項規定:「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當事人已主動報案,可作為有利事證。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主動報案且為受害者身分,建議:

  1. 積極配合調查,提供完整事證
  2. 適時尋求法律協助
  3. 保持正常生活,等待司法機關通知
  4. 可向銀行申請開立新帳戶,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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