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公寓大學管理條例的舊公寓,貼價目表在柱子上有五年當初有詢問其他共有人說可以貼,被共有人告排除侵害,要怎麼答辯才能不拆除
本案為舊公寓共有人間就公共空間使用之爭議,當事人於共有柱子上張貼價目表已達5年,雖當初曾口頭詢問其他共有人並獲同意,但現今遭其他共有人依民法第767條提起排除侵害之訴。
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本案應檢視當初取得同意之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是否符合法定門檻。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然本案當事人可能已取得合法使用權限。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方在容忍使用5年後始主張排除侵害,應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物之使用管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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