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公司回購投資人股權的合法性問題及其法律依據。
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公司原則上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得依下列法定事由回購股份:
特別股收回 依公司法第158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應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員工獎酬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應符合以下要件:
異議股東股份收買 依公司法第186條規定,股東對特定議案表示異議時,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
合併分割 依公司法第317條規定,公司進行分割或合併時,異議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考量公司回購股份應符合法定事由,建議公司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