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被騙賣出名錶,原主人能向知情的第三手買家要回嗎?

二、 甲的名牌A錶經常出現停頓問題,遂決定拋售該錶,委託朋友乙處理此事並授予其代理權。乙的朋友丙知道乙出售A名牌錶,表示有意以二手評估價購買。乙隨後將手錶送至丁的中古錶行進行估價,不料丁利用乙對鐘錶功能不熟悉的弱點,欺騙乙稱該錶需要大修,因此只值三萬元。事實上,A錶只有小問題,價值達三十萬元。 乙認為錶有重大瑕疵,賣給不知情的丙可能不合適。丁聽聞後則慫恿乙乾脆把A錶賣給他,他自己找人修好。乙考慮後決定以三萬元的價格將A錶賣給丁,丁除了支付三萬元外,額外給了乙一萬元作為佣金。丁購得A錶後,將其賣給了同行業者戊,戊完全知道丁欺騙乙的事實。 當甲發現乙收取佣金的事情後,非常生氣並要求丁返還A錶。丁告知甲A錶已轉手給戊。 於是,甲轉而向戊要求返還A錶。戊則回應,丁欺騙乙的行為與他無關。此時甲才完全明白整起欺騙事件。 試問:甲是否有權向戊要求返還A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甲委託乙出售A名牌錶,乙受丁欺騙以低價出售,並收受佣金。丁後將A錶轉售予知情的戊。甲發現後欲向戊請求返還A錶的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乙與丁間買賣契約效力分析

  1. 詐欺行為
  •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本案中丁利用乙對鐘錶不熟悉的弱點,謊稱A錶需大修只值3萬元(實際價值30萬元),應構成詐欺。
  1. 代理權逾越
  • 乙收受丁額外支付的1萬元佣金,違反代理人忠實義務。
  • 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乙收受佣金的行為應已逾越甲所授予的代理權限。

二、丁與戊間買賣契約效力分析

  1. 無權處分
  • 依民法第118條規定,無權處分經有權處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因乙與丁間買賣契約可撤銷,丁對A錶應無處分權。
  1. 善意取得問題
  • 依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善意受讓人,因受讓而取得其所有權。
  • 戊完全知道丁欺騙乙的事實,為惡意,應不受善意取得規定之保護。

三、甲對戊返還請求權分析

甲應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戊返還A錶,理由如下:

  1. 乙與丁間買賣契約因詐欺可撤銷
  2. 戊為惡意,不受善意取得保護
  3. 甲仍保有A錶之所有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立即對乙與丁間買賣契約為撤銷之意思表示
  2. 向戊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A錶
  3. 若戊拒絕返還,可提起民事訴訟
  4. 同時可對丁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5. 對乙主張違反代理義務之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中戊明知丁係以詐欺方式取得A錶,為惡意轉買人,建議甲可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向戊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A錶。同時,甲亦可對丁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並向乙主張違反代理義務之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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