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魚類標示不實被拒發獎金,衛生局認定不重大食安合理嗎?

我向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檢舉 大比目魚偽裝成 鯛魚的問題 現在他們用非重大食安問題為理由 不發獎金給我 但是根據該地方法律 第三條 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依本辦法 給予檢舉人獎勵。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攙偽或假 冒。 大比目魚 標示成鯛魚 算是假冒 我是不是應該拿到獎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檢舉人向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檢舉商家以大比目魚偽裝鯛魚販售之行為。衛生局以「非重大食安問題」為由拒絕發放檢舉獎金。檢舉人主張此行為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之攙偽或假冒行為,應獲得檢舉獎金。

貳、法律分析

一、食品標示不實之法律規範

依據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8款規定,食品製造不得有「攙偽或假冒」之情形。以大比目魚冒充鯛魚販售的行為,應屬攙偽假冒行為。

二、檢舉獎金核發依據

依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金;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三、本案法律適用

  1. 本案以大比目魚冒充鯛魚販售之行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之攙偽或假冒行為。
  2. 依地方法規第三條規定,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應給予檢舉人獎勵。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檢舉人可向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提出訴願,說明本案符合攙偽假冒之要件。
  2. 蒐集相關事證,包括:
    • 原始檢舉資料
    • 衛生局處理結果文件
    • 商家違規事實之佐證資料
  3. 若訴願未獲滿意結果,可考慮提起行政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所定之攙偽或假冒情形,且依據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建議檢舉人可依法主張獎金發放權利。惟最終認定仍需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形審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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