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244萬元是否包含小額轉帳之疑義。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因此,不論金額大小,只要符合無償給與之性質,原則上均屬贈與範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免稅額,每年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四萬元。」此免稅額度應包含年度內所有贈與之總額。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另依民法第1116條規定,扶養義務人對於受扶養權利人之扶養給付,如屬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應不視為贈與。
關於小額轉帳是否計入贈與稅免稅額度,建議依下列原則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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