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成年子女因父親長期對家人施以家庭暴力,欲依法終止對父親之扶養義務案件。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父親長期家暴行為應可認定為家庭暴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若有急迫危險,得由相關機關以其他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扶養義務人因被扶養權利人實施家庭暴力而受判決者,得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案父親若有家暴判決或保護令,子女應可據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考量本案父親長期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可能已構成情節重大之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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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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