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接受媒體採訪後,認為播出內容與原意不符,扭曲當事人本意,希望要求媒體下架該則報導。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媒體享有報導自由,不應受到不當限制。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依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NCC應「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錯誤報導,建議當事人優先依廣播電視法第23條行使更正權,而非直接要求下架。若媒體拒絕更正且確實造成損害,再考慮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同時建議未來接受採訪時全程錄音存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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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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