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警察有我去超商領包裹的照片還有車牌,叫我去警局做筆錄,請問我該怎麼做可以脫罪不被告? 警方不確定下車的是不是我本人,因為警方有問我有沒有載人去超商領包裹,警方只有掌握我的車牌照片而已不確定是不是我本人
當事人的車輛被警方掌握有前往超商領取包裹的照片及車牌資料,警方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但警方對於下車領取包裹者是否為車主本人尚無法確認。當事人詢問如何避免被起訴。
警方基於偵查需要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當事人應配合到案。若無正當理由規避調查,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依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故當事人應避免任何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的行為。
依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當事人應避免為不實陳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調查,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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