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只有車牌和超商領包裹照片,要我去做筆錄,該怎麼應對比較安全?

請問警察有我去超商領包裹的照片還有車牌,叫我去警局做筆錄,請問我該怎麼做可以脫罪不被告? 警方不確定下車的是不是我本人,因為警方有問我有沒有載人去超商領包裹,警方只有掌握我的車牌照片而已不確定是不是我本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的車輛被警方掌握有前往超商領取包裹的照片及車牌資料,警方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但警方對於下車領取包裹者是否為車主本人尚無法確認。當事人詢問如何避免被起訴。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警方傳喚調查

警方基於偵查需要傳喚當事人到案說明,當事人應配合到案。若無正當理由規避調查,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二、關於證據湮滅風險

依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故當事人應避免任何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的行為。

三、關於不實陳述風險

依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當事人應避免為不實陳述。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到案說明:
  • 應依法配合警方傳喚到案
  • 可行使緘默權,避免自我牽連
  •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保障自身權益
  1. 關於陳述態度:
  • 如實陳述,避免虛偽陳述
  • 對於不確定事項,可表示不清楚或需確認
  • 保持冷靜,不要輕易承認或否認
  1. 應避免事項:
  • 不應湮滅、偽造或變造任何證據
  • 不應對警方為不實陳述
  • 不應與他人串供或勾串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調查,建議當事人:

  1. 應配合警方傳喚到案說明
  2.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以確保程序及實體權益
  3. 切勿採取任何湮滅證據或為虛偽陳述等違法行為
  4. 善用緘默權,避免自我牽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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