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家中阿伯(爸爸的哥哥)與他女友要跟我和前夫爭取我兒子的扶養權和認養,我與前夫離婚多年他都沒有付過贍養費離婚時有協議不用,前夫也很少來看小孩,而我因為工作及能力關係,所以小孩都是放在阿伯跟他女友那邊照顧,我放假才有去帶每月也給8千繳安親班費剩3千左右是生活費,國小學費也是我出,但現在我有憂鬱症及自殺傾向被社會局關懷中,我想問這樣的情況打官司阿伯跟她女友有勝算贏得小孩扶養權成功認養嗎。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後,兒子主要由父親的哥哥(阿伯)及其女友照顧。當事人每月支付約11,000元供兒子生活及教育費用,並在放假時探視。目前當事人因憂鬱症及自殺傾向受社會局關懷中,阿伯及其女友欲爭取兒子之扶養權並收養。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本案監護權應在當事人名下。
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法院裁判時應審酌:
考量當事人目前身心狀況不穩定,阿伯可能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改定監護權。
若阿伯欲收養,應符合以下要件:
考量當事人目前因憂鬱症及自殺傾向受社會局關懷,若阿伯依民法第1055條之1提出監護權變更請求,法院可能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而改定監護權。建議當事人應先積極改善身心狀況,並與阿伯家庭協商暫時性照顧安排,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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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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