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被撤銷後,原本喪失的繼承權能否恢復?

回復繼承權,但繼承人已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確定在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原為洪姓,10歲時被英國籍張姓友人收養並改姓張。雖收養後仍與原生家庭來往密切,但親生父親空難身故後,其繼承權遭其他三位姊姊否認。現已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擬主張回復繼承權。

貳、法律分析

一、收養關係之效力

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時,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本案當事人經合法收養程序成為張姓養子,與養父母間成立收養關係。

二、收養對繼承權之影響

  1. 收養關係存續期間,養子女應與養父母間發生與婚生子女同等之權利義務關係。

  2. 依民法第1076-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同意,且該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本案原收養程序若具備父母同意,則收養關係應屬有效成立。

三、回復繼承權之可能性

  1. 既然收養關係已確認不存在,依法應可主張回復與原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2. 若收養關係經法院判決確認不存在,則當事人應可依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主張其繼承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蒐集下列證據:
  • 收養關係不存在之確定判決
  • 與原生家庭持續往來之證明
  • 原收養程序相關文件
  1. 依法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2. 若其他繼承人已完成遺產分割,應同時請求回復應得之遺產。

肆、結論

考量本案收養關係已確認不存在,當事人應可主張回復其繼承權。建議:

  1. 儘速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

  2. 請求返還應得之遺產份額。

  3. 未來類似案件應注意收養之法律效果,並及時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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