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民事訴訟法第62條關於訴訟參加人與當事人間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規定的實務適用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此條文主要規範訴訟參加之效力。
未成年人訴訟案件 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當未成年子女涉及訴訟時,應由父母代為訴訟行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案件 依民法第1098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
利益衝突情形
考量民事訴訟法第62條之規定可能涉及訴訟參加之效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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