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甲基於民法第821條規定,代替乙、丙對丁提起訴訟並敗訴後,乙是否可以再另行對丁提起訴訟的問題。
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從其他相關法規對共有人權利行使之規範可知:
甲既已為全體共有人利益提起訴訟,該訴訟應具有下列特性:
乙欲再行起訴之限制:
建議乙在考慮再行起訴前應審慎評估:
如欲提起新訴訟,應注意:
考量本案甲已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共有人全體利益提起訴訟並敗訴,建議乙除非有新的訴訟標的或新的攻擊防禦方法,否則不應就相同事項再行起訴,以免徒增訟累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建議可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是否有其他適當的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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