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共用衛生紙被指偷用遭辱罵,當場解釋並付款還被罵,算誹謗嗎?

我在多人群組裡被標記辱罵三字經之後立即向對方解釋其誤會原因(依據以往光製造與檢測實驗室之慣例,實驗室成員均共同購買衛生紙並平均分攤費用,衛生紙供全體成員於實驗室內公共區域共同使用。不管是先付或後付 只要有意願繼續平分 先拿或後拿 同仁也都接受該方式。不知於何時起,上述慣例已改為成員自行購買及使用,不再統一購買並平分。然而此項改變,未曾於實驗室或其通訊群組(LINE 群組「113 光與製造寶驗研究室」,成員共22人)中正式公告或告知,因此並非所有成員均已知悉該變動。)而且也立即支付費用新台幣五塊錢(民國114年5月28日13時44分~46分之間 且這個金額是對方自行提出)表示善意與負責態度並非有意盜竊行為 而對方當下也收下了費用 代表也接受了該筆交易。另外補充 給他錢的當下包含我和對方有七位同仁也在場 也有監視錄影畫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實驗室LINE群組(共22人)中被他人以三字經辱罵,起因為實驗室衛生紙共同分攤使用之慣例變更未經正式公告。當事人已立即說明誤會並支付新台幣5元費用,對方亦當場收受。現場有7位同仁見證,且有監視錄影存證。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本案中對方在22人群組內以三字經辱罵當事人,應符合「公然」要件
  • 使用三字經辱罵之行為應構成「侮辱」要件

二、民事責任

  1. 人格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本案中對方之辱罵行為可能構成對當事人名譽權之侵害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LINE群組對話紀錄
  • 保存現場監視錄影畫面
  • 記錄在場7位目擊證人資料
  1. 法律途徑
  • 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公然侮辱罪)
  • 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1. 和解建議
  • 建議先尋求對方道歉及和解
  • 若和解不成,再考慮提起法律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對方之辱罵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及民法侵權行為,建議:

  1. 先行保全相關證據
  2. 尋求對方道歉及和解
  3. 若和解不成,再依法採取法律行動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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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將助眠飲品給曖昧對象喝下,會構成下藥性侵罪嗎?

本人因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重,生活壓力大,偶爾會失眠,習慣在深夜泡牛奶幫助入睡。有時會加入蝦皮平台購得的「橘子水」,作為助眠飲品。 該商品約於一年多前購買,雖然賣場標示為「助興商品」,但我閱讀商品評論時,發現多數買家留言寫道「喝了很好睡」、「喝了容易睡著」,因此我誤以為該產品具有助眠效果,並非藥物或毒品。 該產品一瓶僅約五百多元,價格平實,加上賣場其他商品多為保健食品、精油等,讓我誤信其為合法天然產品,適合混入牛奶飲用助眠。 我平時僅將其自用於睡前飲品中,從未測量用量,每次都是隨手倒一點。過去自己使用後也未曾出現過昏睡、意識模糊或其他異常反應,更從未提供他人飲用。 本人亦可提供蝦皮購買紀錄與奶粉消耗紀錄,以佐證其為長期個人使用、非臨時準備,更無預謀讓他人飲用之意圖。 二、案發當日情況 2025年6月13日凌晨約1點左右,我準備泡牛奶助眠,先將橘子水倒入杯中,打算稍後再加入奶粉。但當時孩子半夜哭鬧,我先去安撫孩子,結果忘了該杯中已含有橘子水。 當日晚間約23:00,女方主動前來我家聊天、飲酒。雙方平時為曖昧對象,曾互傳「想你」、「愛你」、「敏感帶」等訊息,互動親密。 聊天過程中,女方表示想喝啤酒,主動向我索要杯子。我原本建議她直接用瓶子,她則表示「用杯子比較沒氣」,於是我便將桌上那只杯子遞給她,卻未察覺該杯即為我稍早倒入橘子水、尚未泡奶的杯子。當時我已飲用約300cc的10%調酒,精神放鬆,未察覺該杯異常。 女方拿到杯子後,共飲用了三瓶瓶裝啤酒;我則在整晚總共飲用了約1500cc的10%調酒。 三、親密互動與中止情況 約23:40左右,女方主動親吻我,並對我說「愛你」,我因此誤以為她有意願。接著雙方發生了接吻、撫摸胸部、下體、以及下體磨蹭的行為。我本人當時已有酒意,記憶模糊,無法明確記得是否有短暫滑入,但整體過程約5分鐘,並未脫衣、無壓制或強迫行為。 當我發現女方開始打呼、疑似進入睡眠狀態時,我立即停止所有行為,並將她安置床上休息。我確實在發現對方睡著後就沒有再做任何事情,並保持距離,讓她安穩休息。 四、女方醒來與離開情況 約凌晨12:50左右,女方自行醒來,意識清楚,稍作休息後於1:30左右離開。我陪她走出社區,期間她步伐略不穩,我有扶她靠邊行走。她後來自行走入一間不知名店家,我確認她安全進入後才放心離開。 離開前,她還用自己的手機與我自拍合照、拍攝我家門牌;相關監視器畫面可證明她離開時並無受到控制或留置。 五、事後發展與本人態度 6月14日凌晨約3點多,女方傳LINE訊息指稱自己疑似被下藥,打算報警。我當時以為她是酒後不適,因此並未多想,只回應:「如果讓妳不開心我會道歉」,並表示「我沒有做什麼」。 之後幾天女方持續詢問我「到底給我吃了什麼」、「到底對我做了什麼」,我皆如實回覆,並表示歉意。直到6月17日我接獲警方通知製作筆錄,我才驚覺:當晚她所飲的那只杯子,是我先前倒入橘子水、準備自用泡牛奶的杯子。

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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