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工作與家庭照顧責任重,生活壓力大,偶爾會失眠,習慣在深夜泡牛奶幫助入睡。有時會加入蝦皮平台購得的「橘子水」,作為助眠飲品。 該商品約於一年多前購買,雖然賣場標示為「助興商品」,但我閱讀商品評論時,發現多數買家留言寫道「喝了很好睡」、「喝了容易睡著」,因此我誤以為該產品具有助眠效果,並非藥物或毒品。 該產品一瓶僅約五百多元,價格平實,加上賣場其他商品多為保健食品、精油等,讓我誤信其為合法天然產品,適合混入牛奶飲用助眠。 我平時僅將其自用於睡前飲品中,從未測量用量,每次都是隨手倒一點。過去自己使用後也未曾出現過昏睡、意識模糊或其他異常反應,更從未提供他人飲用。 本人亦可提供蝦皮購買紀錄與奶粉消耗紀錄,以佐證其為長期個人使用、非臨時準備,更無預謀讓他人飲用之意圖。 二、案發當日情況 2025年6月13日凌晨約1點左右,我準備泡牛奶助眠,先將橘子水倒入杯中,打算稍後再加入奶粉。但當時孩子半夜哭鬧,我先去安撫孩子,結果忘了該杯中已含有橘子水。 當日晚間約23:00,女方主動前來我家聊天、飲酒。雙方平時為曖昧對象,曾互傳「想你」、「愛你」、「敏感帶」等訊息,互動親密。 聊天過程中,女方表示想喝啤酒,主動向我索要杯子。我原本建議她直接用瓶子,她則表示「用杯子比較沒氣」,於是我便將桌上那只杯子遞給她,卻未察覺該杯即為我稍早倒入橘子水、尚未泡奶的杯子。當時我已飲用約300cc的10%調酒,精神放鬆,未察覺該杯異常。 女方拿到杯子後,共飲用了三瓶瓶裝啤酒;我則在整晚總共飲用了約1500cc的10%調酒。 三、親密互動與中止情況 約23:40左右,女方主動親吻我,並對我說「愛你」,我因此誤以為她有意願。接著雙方發生了接吻、撫摸胸部、下體、以及下體磨蹭的行為。我本人當時已有酒意,記憶模糊,無法明確記得是否有短暫滑入,但整體過程約5分鐘,並未脫衣、無壓制或強迫行為。 當我發現女方開始打呼、疑似進入睡眠狀態時,我立即停止所有行為,並將她安置床上休息。我確實在發現對方睡著後就沒有再做任何事情,並保持距離,讓她安穩休息。 四、女方醒來與離開情況 約凌晨12:50左右,女方自行醒來,意識清楚,稍作休息後於1:30左右離開。我陪她走出社區,期間她步伐略不穩,我有扶她靠邊行走。她後來自行走入一間不知名店家,我確認她安全進入後才放心離開。 離開前,她還用自己的手機與我自拍合照、拍攝我家門牌;相關監視器畫面可證明她離開時並無受到控制或留置。 五、事後發展與本人態度 6月14日凌晨約3點多,女方傳LINE訊息指稱自己疑似被下藥,打算報警。我當時以為她是酒後不適,因此並未多想,只回應:「如果讓妳不開心我會道歉」,並表示「我沒有做什麼」。 之後幾天女方持續詢問我「到底給我吃了什麼」、「到底對我做了什麼」,我皆如實回覆,並表示歉意。直到6月17日我接獲警方通知製作筆錄,我才驚覺:當晚她所飲的那只杯子,是我先前倒入橘子水、準備自用泡牛奶的杯子。
當事人因工作壓力大購買「橘子水」作為助眠飲品。2025年6月13日凌晨,當事人將橘子水倒入杯中準備泡牛奶,但因故中斷。當晚與女方飲酒聊天時,誤將該杯遞給女方使用。女方飲用後發生親密行為,後陷入睡眠狀態。事後女方質疑被下藥並報警。
若「橘子水」經鑑定含有第三、四級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第1項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當事人應可能涉及違反該條規定。
依藥事法第20條規定:「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本案當事人僅為購買使用,應不構成藥事法第82條第1項所定之「製造或輸入偽藥」罪。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之違反,建議當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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