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誤拿了放在公共區域的一包衛生紙,且是依照以往辦公室的慣例拿取,採購都會買衛生紙然後大家一起平分 但規則上的更動 未曾於辦公室公告或告知。然後對方要對我提告竊盜罪
當事人依照辦公室過往慣例,取用放置於公共區域的衛生紙,因辦公室規則已有更動但未明確公告或告知,導致遭對方以竊盜罪提告。
本案應考量以下要件:
本案當事人可能構成事實上之誤認: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但基於以下理由,建議以民事調解方式處理較為適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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