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購買高雄預售屋「民生一號院」,經向建設公司表達換約需求並獲得口頭同意,但在建案即將銷售時,建設公司拒絕履行換約承諾,產生契約變更爭議。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建商先前口頭同意換約,應構成契約變更之合意,惟因缺乏書面證據,在舉證上可能面臨困難。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建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先前承諾,可能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契約條款解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關於契約變更之約定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顯失公平條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建商若違反先前承諾,可能構成顯失公平。
考量本案建商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平等互惠原則及第12條誠信原則,建議當事人可先向建商提出異議並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另建議未來進行類似交易時,應將重要約定以書面方式確認,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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