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負責人私簽720萬合約超市價一倍,住戶能提告追回差額嗎?

社區沒有委員因此推派出一位負責人,而社區負責人上任後未經社區內部開會也未招商,就私自和廠商簽訂合約,合約內容高達720多萬,住戶有拿一樣報價內容請其他廠商進行報價,報價金額卻是300萬內,請問這樣能進行提告嗎?能對廠商提告嗎?因廠商報價設備單價與實際不符,有故意報高價的疑慮?廠商與負責人需付法律責任坐牢嗎?能取消合約請廠商歸還多出來的金額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社區推派之負責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逕自與廠商簽訂720萬元合約,而相同設備市場行情僅約300萬元,涉及價格不合理灌水之情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社區負責人權限問題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 本案負責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授權即簽訂鉅額合約,應屬越權行為
  • 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社區負責人可能涉及背信罪
  • 若負責人明知市價約300萬元,卻簽訂720萬元合約,可能涉及背信行為
  • 若有收取回扣等情事,可能另涉及其他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社區應儘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符合法定要求。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立即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本案
  • 保全相關證據,包含合約文件、其他廠商報價單等
  • 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無效之訴
  • 視情況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1. 長期改善方案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
  • 建立社區重大支出決策機制
  • 制定採購規範與程序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負責人簽約行為可能涉及越權及背信,建議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認合約效力。

  2. 關於契約效力問題,建議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無效之訴,並請求返還已支付價金。

  3. 建議儘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確保社區事務合法運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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