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沒有委員因此推派出一位負責人,而社區負責人上任後未經社區內部開會也未招商,就私自和廠商簽訂合約,合約內容高達720多萬,住戶有拿一樣報價內容請其他廠商進行報價,報價金額卻是300萬內,請問這樣能進行提告嗎?能對廠商提告嗎?因廠商報價設備單價與實際不符,有故意報高價的疑慮?廠商與負責人需付法律責任坐牢嗎?能取消合約請廠商歸還多出來的金額嗎?
本案為社區推派之負責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逕自與廠商簽訂720萬元合約,而相同設備市場行情僅約300萬元,涉及價格不合理灌水之情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社區應儘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符合法定要求。
考量本案負責人簽約行為可能涉及越權及背信,建議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確認合約效力。
關於契約效力問題,建議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無效之訴,並請求返還已支付價金。
建議儘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以確保社區事務合法運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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