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和室友有簽訂房屋合租契約書,合約時間到114/7/31 第五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十四條: 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乙方若擬提前搬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室友有在line上文字告知:「我找到房子了!預計6/30退租這邊 接下來會陸續收拾搬進新家」 我也有明確文字說明:「如確定6/30退租,會需要扣一個月押金唷」 室友:「好的 瞭解 我確認一下退租時間再跟你們說~」 我於6/24詢問:「嗨~想問尼有確定什麼時間退租點交嗎」 室友回覆:「6/28 22:30 時間可以喔~」 到約定當日,室友要求協助他把房間內的紙類回收如果可以協助的話他就來點交,如果不方便的話他要等七月底再回來交屋 想請問依據合約是否可以主張違反合約,要求沒收押金並要求賠償一個月租金呢?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已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考量本案室友已明確表達提前退租意願,且未依約定時間點交,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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