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負責人私自簽700萬工程合約超貴,住戶要怎麼蒐證提告?

社區因沒主委於是推派一位負責人出來,社區所有工程都未經過社區內部開會,工程也未招商,社區負責人就私自和廠商簽訂工程合約金額高達700多萬,住戶有私下請其他廠商報價相同內容,金額卻只有300萬,金額相差極高,就這樣證據能進行提告嗎?還有準備什麼證據?提告內容是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社區管理爭議案件,社區負責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逕自與廠商簽訂工程合約,金額達700萬元。經住戶私下詢價,相同工程內容市價約300萬元,價差達400萬元。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違反委任關係義務
  • 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 社區負責人應屬受任人身分,其未經住戶同意逕自簽約之行為,可能已逾越權限。
  1. 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社區負責人之行為應已造成住戶財產損害。

二、行政責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包含: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2.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社區負責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能已違反上述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可請求閱覽相關會計憑證及會議紀錄
  • 取得其他廠商之報價單作為比價依據
  • 保全工程合約等相關文件
  1. 法律行動建議
  •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此事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向主管機關檢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情事

肆、結論

  1. 考量社區負責人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委任關係之違約責任,建議先蒐集完整證據。
  2. 關於工程合約效力問題,建議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合約效力及請求損害賠償。
  3. 建議儘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合法程序處理後續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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