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因沒主委於是推派一位負責人出來,社區所有工程都未經過社區內部開會,工程也未招商,社區負責人就私自和廠商簽訂工程合約金額高達700多萬,住戶有私下請其他廠商報價相同內容,金額卻只有300萬,金額相差極高,就這樣證據能進行提告嗎?還有準備什麼證據?提告內容是什麼?
本案為社區管理爭議案件,社區負責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逕自與廠商簽訂工程合約,金額達700萬元。經住戶私下詢價,相同工程內容市價約300萬元,價差達400萬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包含:
社區負責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能已違反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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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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