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6-30

買賣和闐玉擺件遇車禍全毀,賣家、受贈人該向誰求償?

114年5月21日,甲在乙經營的飾品店裡看到一隻和闐玉擺件標價三十萬,決定購買贈與丙。次日,甲返回店裡向乙購買,乙表示已經售出,但馬上還有新的一批同款擺件進貨。甲表示訂購,並且表示這是要送給丙的禮物,丙也有直接請求權。當日稍後,甲向丙表示贈與的意思,丙接受,並致電告知乙,乙表示6月20日會送到丙家。6月20日當天,乙派店員丁送貨到丙家,丙因為感冒肺炎住院不在家無法收貨。丁撲空帶著擺件回程時,被戊違規紅燈左轉撞倒,該和闐玉擺件全毀,但是丁對於車禍事故也有輕過失。請問: 乙得否請求甲支付價金? 丙可以對乙主張什麼權利? 丙對戊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於114年5月21日在乙店內看中和闐玉擺件,次日返回訂購並表示贈與丙,乙同意丙有直接請求權。

  2. 甲向丙表示贈與意思,丙接受並通知乙,乙承諾6月20日送貨。

  3. 6月20日乙派店員丁送貨,因丙住院無法收貨,丁返程時被戊違規撞倒致擺件全毀,丁對事故有輕過失。

貳、法律分析

一、乙得否請求甲支付價金

  1. 買賣契約成立 依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本案甲乙就和闐玉擺件及三十萬價金達成合意,應已成立買賣契約。

  2. 危險負擔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案標的物尚未交付予買受人,危險應由乙負擔。

二、丙對乙可主張之權利

  1. 第三人利益契約 依民法第269條第1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丙已表示接受利益,應可直接向乙主張權利。

  2. 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乙之受僱人丁有過失,可歸責於乙,丙應可請求損害賠償。

三、丙對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戊有違規行為,但其直接侵害者為乙之所有權,丙僅有債權,可能無法直接向戊請求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甲不須支付價金,因標的物毀損之危險應由乙承擔。

  2. 建議丙向乙主張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3. 建議由乙向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肆、結論

  1. 關於價金給付問題,考量民法第373條規定,建議乙不得向甲請求價金。

  2. 關於丙的權利,考量民法第269條及第226條規定,建議丙得向乙請求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3. 關於對戊的求償,考量民法第184條規定,建議丙對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能無法成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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