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告對方誣告,後來法院判對方無罪,結果我申請的民事上的假執行、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也被駁回了,請問有相關的法條依據讓法官這樣裁定嗎?
當事人先前對他人提起誣告告訴,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其後當事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聲請假執行,但遭法院駁回。當事人欲了解法院駁回的法律依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本案中,法院應就訴訟標的是否具備要件進行審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法院應就當事人主張之事項進行審理並作成判決。
考量本案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無誣告故意,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可能缺乏充分法律依據,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是否繼續進行訴訟程序,以免徒增訴訟成本。若欲繼續訴訟,應另行蒐集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之故意或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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