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房屋共有人之一,持有3分之1的應有部分,但未經其同意房屋即遭其他共有人出售。當事人欲尋求救濟方式以取回房屋權利。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之認定應以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記載為準。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應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處理。
本案當事人應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其合法所有權人地位。
考量本案涉及未經同意之共有物處分,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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