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7-02

房屋持分被共有人私自賣掉,沒收到存證信函能要回來嗎?

房子有3分之1的持分,沒有收到買賣房子的存證信函,房子就被賣掉了,可以怎樣把房子要回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房屋共有人之一,持有3分之1的應有部分,但未經其同意房屋即遭其他共有人出售。當事人欲尋求救濟方式以取回房屋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處分之效力

  1.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之認定應以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記載為準。

  2.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應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處理。

  3. 本案當事人應可依上述規定,主張其合法所有權人地位。

二、救濟途徑分析

  1. 行政程序救濟
  •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房地所有權無論係單獨所有、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者,均應取得權利人之同意書。
  • 當事人可依此主張該買賣程序違法。
  1. 民事訴訟救濟
  •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 如買受人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可請求塗銷登記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應儘速向地政機關查閱相關登記資料
  • 蒐集產權移轉相關文件
  • 保全證據,包括所有權狀等文件
  1. 法律行動建議
  • 若尚未辦理產權移轉:可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 若已完成產權移轉:
    • 調查買受人是否為善意
    • 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未經同意之共有物處分,建議當事人:

  1. 立即確認產權移轉登記狀態
  2. 儘速委託專業律師提起訴訟
  3. 同時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
  4.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以保全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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