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於小吃店內用餐後不付款,店家欲透過民事訴訟向客人求償。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客人進入小吃店點餐並接受店家提供餐點服務,應已構成買賣契約關係。
給付不能 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客人未支付價金應屬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遲延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客人未依約定時間支付價金,應構成給付遲延。
關於客人用餐不付款之行為,應構成債務不履行,建議店家可依民法第226條及第23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價金及相關損害賠償。建議在提起訴訟前,先行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可諮詢律師協助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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