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在當舖抵押兩錢黃金,借款七萬元,月利息不含借款約定為一個月3800元,有簽署本票,現金當舖要轉讓給新老闆,原當舖要債務人自行去向新老闆重新談價錢,不然就必須一次還清,本票上有簽署日期,但原當舖不讓債務人過目,如果債務人拒絕向新當舖老闆談價格就要提告,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考量本案當舖行為可能涉及違反民法利率限制規定,且債權讓與程序有瑕疵之虞,建議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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