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跟親戚和買一台車,共用一台車,車主是親戚,保人是我,金額全都是我們這邊轉帳過去,因為有糾紛導致現在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想要要求車主變更保人,或者還是提告車主
當事人與親戚共同購買一台汽車,約定事項如下: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本案雖車主登記為親戚,但考量當事人實際出資情形,應可認定雙方成立共有關係。
依保險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當事人作為要保人,應具有變更保險契約之權利。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汽車所有權登記在親戚名下,對外可能影響權利主張。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關係認定及物權變動效力,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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