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房東若無正當理由扣留押金,應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房東應就扣款金額提出具體事由及證明。
房東若無法證明扣款之正當性,應可能構成無權占有他人財物。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
考量本案房東可能涉及不當得利情事,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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