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29歲,有一個弟弟,爸爸與媽媽在我11歲的時候離婚,離婚後並無撫養我們,2024年9月我被通知他被安置在榮民之家,2025年6月二次中風住院,昏迷指數3,我還必須負擔看護費用,社工說若是我不管,有可能犯遺棄罪,請問這樣的情況下遺棄罪真的會成立嗎? 另外聽社工說他有負債,我需要去申請拋棄繼承嗎?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當事人及其弟弟身為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考量父親目前仍存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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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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