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詐騙案件之被害人,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詢問是否必須親自出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作為案件被害人,應屬重要證人,原則上應依傳票通知準時出庭。
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者,應事先向法院說明並提出證明。正當理由可能包括:
考量證人經合法傳喚有出庭作證義務,且作為被害人之證詞對案件審理具有重要性,建議依照傳票通知準時出庭。如確實無法出庭,應事先向法院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以免受罰。出庭前應充分準備,必要時可尋求法院訴訟輔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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