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個資到處惡意報名騷擾,會觸犯什麼罪?可以告嗎?

想訊問一下,因男女朋友(未有婚姻關係)之間有了嫌隙,而男方出軌,女方因心生怨恨,不斷的拿小三的電話去線上報名課程.買房.貸款.餐廳訂位...等等,可用本名及手機號碼就可申辦的一些網路服務,造成整天都是他人訊息及電話的騷擾,但因小三起初不知情是女方在惡意散撥她電話及姓名,則也去網路上利用女方電話及姓名申報一些東西,隔天後就發現小三的電話是被騷擾嚴重的狀態,很明顯的就能確定是女方所為,那請問小三這方面去警局備案.提告的話,可以告對方什麼?又或者小三也有可能被女方告什麼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因男女朋友感情糾紛,涉及:

  1. 原女友因不滿男方出軌,於網路上散布「小三」個人資料
  2. 「小三」以相同方式進行報復
  3. 雙方均遭受大量騷擾電話及訊息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雙方應均構成侵權行為。
  2.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本案雙方行為應涉及侵害他人隱私權及名譽權。

二、刑事責任

雙方行為可能涉及:

  1. 妨害電腦使用罪
  2. 妨害秘密罪
  3. 公然侮辱罪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建議雙方保存:
    • 騷擾電話紀錄
    • 網路服務申請紀錄
    • 相關通訊內容

二、法律程序

  1. 民事訴訟

    • 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刑事告訴

    • 可向警方提出告訴
    • 建議聘請律師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雙方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責任,建議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紛爭。

  2. 若欲提起訴訟,建議:

    • 完整保存相關證據
    • 立即停止相互騷擾行為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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