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的房子要不回來了,該怎麼提告討回房產?

小明有一棟房子,借名登記給小華,現在想要跟小華要回來,但小華不歸還房子,請給我相關判決,及訴之聲明怎麼寫。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小明將其所有房屋借名登記於小華名下,現欲請求返還該房屋所有權,但小華拒絕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小明與小華間就借名登記房屋一事達成合意,應已成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

二、返還請求權基礎

  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小華若無權保有系爭房屋所有權,應構成不當得利。

  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小華若無正當理由拒絕返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借名登記契約或協議文件
  • 購買價金支付證明
  • 房屋使用管理證明
  • 稅費繳納證明
  1. 訴訟程序建議
  • 先行調解
  • 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小明與小華間存在借名登記契約關係,且小華無權拒絕返還,建議:

  1. 優先透過協商或調解程序解決糾紛
  2.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3. 提起訴訟時,應完整蒐集相關證據,以利舉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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