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地方分局發出少年事件調查通知書(掛號)送達至被調查對象戶籍地的時效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3項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少年事件調查通知書因涉及當事人權益,應以掛號方式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關於少年事件調查通知書的送達時效,建議應以一般掛號郵件送達時間1-3個工作天為基準。若遇特殊情況需改以寄存送達時,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日起經過10日始生效力。為確保權益,建議當事人應隨時注意信箱收件情況,並保持通訊方式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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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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