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我想請朋友代我去二次點交,因為我在國外,但房東不允許我的朋友代我二次點交是可以的嗎?我們還沒有交屋我還有使用權嗎?且我有簽委托書給我朋友 我們是合租房,他想要請我麻煩我的室友,但我的室友並不想要幫我點交(我們一點都不熟)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案承租人已簽署委託書授權朋友代為點交,該代理行為應屬合法有效。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承租人雖有返還義務,但可透過合法代理人執行點交程序。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在未完成正式點交程序前,承租人應仍保有租賃物之使用收益權。
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即使透過代理人點交,承租人仍應確保租賃物之完整性。
考量本案已具備合法代理關係,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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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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