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頂樓出租後,因門鎖上鎖可能造成其他住戶安全疑慮的責任歸屬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不得將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若承租人違反此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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