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社群遭他人冒名下單取貨,代購者和冒名者該負什麼責任?

首先,甲身為代購幫忙顧客們下訂商品,而A是有購買此項商品的顧客之一,事前也有匯款了。 於6/30時甲代購於代購Line社群發送下單商品的連結,並有在賣場內設定好每個購買商品顧客之社群名稱。 當天晚上B顧客下單了A顧客的商品,但B顧客於事前沒有下訂商品,也沒有事前匯款,但由於賣場的規定,收件人的名稱可以隨意更改,因此代購方並無察覺有其他人下單的可能性。 後來7/18時A顧客才向甲代購提出未拿到商品的疑問,不過B顧客已於7/4取貨,後續聯絡對方也無下文。 請問這樣的狀況能否向B顧客定罪呢?另外甲代購方是否有罪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為代購商品之代購者,A為合法下訂並完成付款之顧客
  2. 甲於6/30在Line社群發送下單連結,並設定購買者社群名稱
  3. B未經授權,於當晚使用A的社群名稱下單並取得商品
  4. A於7/18發現未收到商品,B已於7/4取貨且無回應

貳、法律分析

一、甲代購的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1. 甲作為受任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甲為收費代購,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代購事務
    • 本案中甲雖有設定社群名稱,但未能防止他人冒用,可能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甲應對A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2. 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

    • A已完成付款但未收到商品,顯有損失
    • 甲未能確實驗證訂購者身分,與損害間可能具有因果關係
    • 甲應可能需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代購之建議:

    • 立即與A協商賠償方案
    • 加強身分驗證機制
    • 修改代購流程,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 保留對B追償之權利
  2. 對A之建議:

    • 可向甲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協助蒐證以利後續追償
    • 保留法律途徑請求權利

肆、結論

關於甲代購之責任,考量其為收費代購,依民法第535條規定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建議與A達成和解並完善代購機制,以避免類似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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