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甲身為代購幫忙顧客們下訂商品,而A是有購買此項商品的顧客之一,事前也有匯款了。 於6/30時甲代購於代購Line社群發送下單商品的連結,並有在賣場內設定好每個購買商品顧客之社群名稱。 當天晚上B顧客下單了A顧客的商品,但B顧客於事前沒有下訂商品,也沒有事前匯款,但由於賣場的規定,收件人的名稱可以隨意更改,因此代購方並無察覺有其他人下單的可能性。 後來7/18時A顧客才向甲代購提出未拿到商品的疑問,不過B顧客已於7/4取貨,後續聯絡對方也無下文。 請問這樣的狀況能否向B顧客定罪呢?另外甲代購方是否有罪呢?
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甲作為受任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
對甲代購之建議:
對A之建議:
關於甲代購之責任,考量其為收費代購,依民法第535條規定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建議與A達成和解並完善代購機制,以避免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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