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家人遭遇詐騙案件,欲委任律師處理,律師要求提供全戶籍內人的身分證資料。
依據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3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個人資料保護計畫。律師事務所應謹慎處理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
若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0條第5款之精神,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律師要求確認法定代理關係應屬合理。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之精神,當事人於案件處理過程中,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等得在場陪同,顯示家屬在法律程序中具有一定地位。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之精神,由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時,得免檢附委託文件,但仍應證明其法定代理人身分。
建議先與律師確認要求提供全戶籍資料之具體原因
可考慮先提供以下替代方案:
資料提供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詐騙案件之處理,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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