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中古屋 未滿五年 但有簽署半年瑕疵擔保責任 下雨才發現有滲漏水問題 購屋前有發生過天災 導致外牆磁磚脫落牆壁滲漏水,但賣方未告知! 請問這樣簽署半年的瑕疵擔保責任算成立嗎?
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本案滲漏水問題應屬減少房屋通常效用之重大瑕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賣方故意隱瞞房屋曾發生滲漏水之重大瑕疵,可能構成故意侵害買方權益。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立即採取行動
法律途徑
考量賣方故意隱瞞重大瑕疵,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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