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持有產業園區工業土地,目前已被公告註記為閒置工業土地已超過兩年,目前準備進入強制拍賣的階段,該如何保障土地被強制拍賣過程中的權益不會被損害?
當事人持有產業園區工業土地,因閒置超過兩年而被主管機關公告註記為閒置工業土地,即將面臨強制拍賣程序,需了解如何在強制拍賣過程中保障自身權益。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產業園區得規劃下列用地: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產業園區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可能受到限制,但第41條第2項明確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判決所為之移轉不在此限。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可徵收之。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規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
考量本案涉及產業園區土地強制拍賣程序,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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